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民吕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夏建国与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国,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44号原告夏建国,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法定代表人李志明,总经理。原告夏建国与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建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征收1400元,由原告夏建国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陈金练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