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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卢国忠与孙中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忠,孙忠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卢国忠被告孙忠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忠诉被告孙忠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国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卢国忠负担。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