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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掌峰与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掌峰,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21号原告:王掌峰。委托代理人:罗琦、杨其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杰。原告王掌峰诉被告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