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任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户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蓝迪星海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8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6000元,2007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3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在陕西省蓝迪星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谈判解除合同期间,时任陕西省蓝迪星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任某为了尽快让其他公司进入工地施工,指使公司员工赵某联系他人伪造了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程理财私人印章,并在单方拟写合同解除协议上加盖,以促使其建设工程尽快进行。作案后,任某将伪造的公章及私人印章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县国土资源局及户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证明、合同解除协议、户籍证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前使用的印章原件及公章使用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2、证人陈某、孙某某、王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赵某、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5、电子卷宗一份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指使下属通过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军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慧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