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与田远金、谭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田远金,谭建平,刘书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88326417-2。法定代表人张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同华、刘华建。被告田远金。被告谭建平。被告刘书本。委托代理人田远征,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系被告刘书本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以下简称宣恩农行)与被告田远金、谭建平、刘书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国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冉启国、龙安桃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恩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华建、被告田远金、被告刘书本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远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宣恩农行诉称,2011年8月30日,被告田远金为借款人,被告刘书本为担保人,与原告宣恩农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借款,合同金额50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即2011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29日。被告田远金签订合同后,借款50000元,借款应于2014年8月17日到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田远金、刘书本催收,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谭建平与田远金借款时是夫妻,借款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付利息4356.61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原告宣恩农行提交如下证据:一、被告田远金、谭建平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二人的身份及其借款时属夫妻关系;二、刘书本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刘书本的身份;三、农行信贷管理系统资料,载田远金欠借款50000元及利息数额。以证明田远金所欠借款本息数额;四、小额贷款申请表及谈话笔录,以证明田远金与谭建平申请宣恩农行为田远金借款,刘书本自愿作为保证人;五、担保贷款承诺书及逾期贷款扣款承诺书,以证明刘书本自愿为田远金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六、借款合同,以证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事实及合同内容;七、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二份,以证明被告欠款50000元及原告向被告催收的事实。被告田远金辩称,自己借款50000元,逾期未还属实。被告谭建平与田远金现已经离婚,办理借款手续时,被告刘书本对担保内容不了解,因此,应该由田远金一人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书本辩称,被告田远金与谭建平虽已离婚,但借款时系夫妻,借款应为二人的共同债务,由他们共同偿还。原告没有给保证人明确告知,刘书本对保证的内容不了解,合同对保证人没有效力。现在借款人尚有房屋等财产,应当由借款人先以其财产偿还。被告谭建平未答辩。三被告均未提交证据。原告宣恩农行提交的证据,被告田远金、刘书本均无异议,本院因此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被告田远金、谭建平向原告宣恩农行提出小额贷款书面申请,申请借款50000元。次月13日,被告刘书本取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书面承诺,为田远金在宣恩农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月24日,宣恩农行的经办人与被告田远金、谭建平、刘书本等谈话并制作笔录,对借款人的财产收入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核实。8月30日,原告宣恩农行为贷款人,被告田远金为借款人,被告刘书本为担保人,签订编号为NO.42020120110052515号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田远金采用自主可循环方式向原告宣恩农行借款,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期限为3年(自2011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29日),利率对应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利随本清。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田远金在原告宣恩农行办理了专用借款账户,使用该账户借款,前两期借款50000元,均按约定还本付息,2013年9月18日第三期借款50000元,未按期偿还。原告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无果,遂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并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及借款逾期未偿还的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当事人亦认可,足以认定。被告田远金逾期未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其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书本在承诺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保证,不要求借款人无偿还能力之后再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提出的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再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刘书本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谭建平与被告田远金以夫妻身份共同提出借款申请,并承诺共同偿还,因此,借款为其与被告田远金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远金给原告宣恩农行偿还借款50000元,付利息4356.61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二、被告谭建平、被告刘书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59元,由被告田远金、谭建平、刘书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国柱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璞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