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3304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某自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骆兴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