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黄小宁、林书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黄小宁,林书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85798185-6。负责人:张志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凤光、陈兆华(实习),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宁,男,1977年7月9号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林书华,男,1971年3月7号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黄小宁、林书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有权处分自己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