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春雷与张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雷,张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19号申请人李春雷,农民,住昌黎县。被申请人张戈,农民,住昌黎县。2015年3月21日8时,张戈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轿车,沿昌黎县团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心庄村东侧路段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春雷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QV3**的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同向行驶的贺玉刚驾驶的冀C×××××号轿车相撞,致李春雷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春雷无责任,贺玉刚无责任。申请人李春雷要求被申请人张戈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3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春雷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戈驾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