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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行赔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方小中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赔初字第1号原告方小中。委托代理人俞晶。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杨新程。委托代理人孙勇龙。原告方小中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小中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小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缪岳富人民陪审员  陈营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