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申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