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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军申请执行商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商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代理人:赵永涛,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商光华,男,汉族,现住址不详。刘军申请执行商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商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商光华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商光华的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牟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