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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保全与张光强、曾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强,曾巧珍,李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光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曾巧珍,女,1975年4月6日,汉族,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满秋生,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保全,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周义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光强、曾巧珍因与被上诉人李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埇民一初字第04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民一初字第045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