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点军行立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家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行立初字第00004号起诉人范家满。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收到范家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范家满诉状称:1982年前范家满在本村自建私房一栋,经1992年土地确权登记,由宜昌市土地管理局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面积174.9平方米。2014年点军区为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拟定征收范家满房屋及宅基地。在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拆迁动员工作时,范家满得知原宅基地面积中的124.28平方米已变为其子范某甲所有,并办理了证号为0××××××5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范家满随后向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信访。2014年9月3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回复称1992年核发给起诉人的0××××××4号土地证已作废。范家满认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将“一地批二主”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依法确认范家满所有174.9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权有效、合法。2、依法撤销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在信访“回复”中声称范家满的土地证号0&tim**;×××××4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已于1997年8月宣布作废的行政行为。本院认为,范家满的土地证号0&tim**;×××××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填发单位系宜昌市土地管理局,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不是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范家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茹审判员 鄢裴培审判员 黄昌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