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经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扣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 � 裁 定 书镇经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赵扣生。起诉人赵扣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镇江市姚桥镇人民政府,要求依法审查、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并承担案件审理的费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起诉材料进行了审查。起诉人起诉的理由为:港南路的拓宽封堵了起诉人的机动车进出口通道,从施工开始起诉人就找规划局、建设局、交投公司和被告沟通,要求保留机动车能正常通行,均未果。起诉人于2014年7月8日到新区信访局上访,要求解决通行问题,至今被告无任何作为,请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依法维护起诉人的合法通行权利。审查中,起诉人陈述在起诉前,没有在行政程序中向镇江市姚桥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解决通行问题”属于被告依照职权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亦未提供起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扣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平波代理审判员 陈泽鑫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慧君(附上诉须知)附: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