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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建芳与徐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藉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