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敬斌与洪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斌,洪凯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黄敬斌,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洪凯琪,女,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敬斌诉被告洪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敬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洪凯琪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敬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敬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敬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