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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82号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刚。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女。委托代理人刘中成,男。被告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玉成。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中科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