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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7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琰、林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琰,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66-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顺源。被执行人:王琰,男,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6131。被执行人:林琳,女,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90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琰、林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琰在中行珠海前山支行账户68×××35内存款人民币21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