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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张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其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吴凯代理审判员  曹丹人民陪审员  雷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