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伟业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慕容永年,陈伟业,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慕容永年,住广东省高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业,住广州市番禺区白水坑路陈地大街二巷*号.原审被告:张霞,住湖北省天门市。上诉人慕容永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慕容永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