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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华学与刘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学,刘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学,男,44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振超,男,25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振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平庄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振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平庄支行XX账户存款10119.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闫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