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谢福昌与胡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726-1号原告谢福昌。被告胡傲。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