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余姚市博雷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博雷特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1号原告:余姚市博雷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金发。委托代理人:吴可斌。被告: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慧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博雷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博雷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博雷特电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博雷特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49元,减半收取3074.50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5244.50元,由原告余姚市博雷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