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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银婷与汤世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张银婷。被告汤世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艳龙,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婷与被告汤世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张银婷负担。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王烨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