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仁英与彭少云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英,彭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王仁英,女,生于1970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彭少云,男,生于1969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王仁英与被执行人彭少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仁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少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仁英生活帮助费1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少云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仁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仁英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