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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路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同国审 判 员  周 建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祥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