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孔德勇与司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勇,司孝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孔德勇,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司孝华,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勇诉被告司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孔德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海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