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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燕与陈一明、赵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陈一明,赵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666号原告王燕。委托代理人倪栋燕。被告陈一明,���下落不明。被告赵兰芳,现下落不明。原告王燕与被告陈一明、赵兰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一明、赵兰芳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7月22日,被告陈一明、赵兰芳因经营之需具条向原告借款40000元,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被告陈一明、赵兰芳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2日,被告陈一明、赵兰芳因经营之需具条向原告借款40000元,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一明、赵���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一明、赵兰芳向原告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其长期拖欠,显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一明、赵兰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燕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7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人民陪审员  印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