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24329797-X。法定代表人刘志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15071206-2。法定代表人陆启湖,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马鞍山市鑫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9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四��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