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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谈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谈建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401号。法定代表人胡健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本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慧松,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谈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谈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重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