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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诉浙江电瓷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芦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童安萍,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应琦维、胡丽芬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业务需要,与我公司形成了绝缘子电瓷采购合同关系,并于2014年4月1日续签了编号为ZJEP201405001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货以买方订货通知单为准,货到验收合格,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在第三个月付货款的90%,余款为质保金;每延期付款一天支付货款金额的0.2%违约金,但不超过货款总额的10%;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4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2592586.40元。经我公司一再催促,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付。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这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所欠货款10%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公司与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货款2592586.40元,及承担违约金259258.64元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发表辩解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原告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绝缘子电瓷买卖合同,约定交货以买方订货通知单为准,货到验收合格,卖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在第三个月付货款的90%,余款为10%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每延期付款一天支付货款金额的0.2%违约金,但不超过货款总额的10%;合同的有效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至2014年10月24日原告按被告通知发货3672586.4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080000元。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592586.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编号为ZJEP201405001的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一份、往来款询证函一份及对账单一份予以证实。因采购合同、往来款询证函、对账单均加盖原、被告双方的公章,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绝缘子电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货物,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货款2592586.40元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按每延期付款一天支付货款金额的0.2%违约金,但不超过货款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9258.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有效期至2015年4月1日止,现已超过2015年4月1日,合同到期已自然终止,无需本院判决解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中材江西电瓷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592586.40元;支付违约金259258.64元,两项合计2851845.0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614元,由被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克明审判员  应琦维审判员  胡丽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