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2015)宾民一初字第576号覃某与王某、宋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王某,宋某,文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覃某。被告王某。被告宋某。被告文某。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某诉被告王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含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债务,纠纷已得到解决,因此,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钟含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