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城民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与王惠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王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监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惠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与王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白民三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以院长监督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光宇审判员 石 山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姚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