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张某某,女,1915年9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一组。委托代理人张义福,男,193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敦化市渤海街工农社区渤海家园,系原告之长子。被告张某甲,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张某乙,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张某丙,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延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