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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鞍山市龙腾快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鞍山市龙腾快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708号原告:王志刚,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395号18-30010。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5911142438.被告:鞍山市龙腾快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210300005018667。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建国路83号。法定代表人:童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219路28号。注册号:210300005010476。负责人:田泽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鞍山市龙腾快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减少诉讼请求31428.89元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和减少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原告王志刚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31428.89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31428.89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86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536元,故总计应退还561元。)审 判 长  马庆尧人民陪审员  吕 南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