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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冯美秀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冯美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28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存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美秀,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树敏,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负责人刘朝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冯美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立案时所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朝阳建外SOHOA座31层将开庭传票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签收后,未按传票日期准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未按时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六十七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熊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