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云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温湘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长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湘辉,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武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温湘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温湘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湘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4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