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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文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广东省高要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初至11月19日间,被告人黄XX在高要市金利镇旧街其经营的小食店内,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赌“斗牛”、“十三张”的形式吸引黄某庆、麦某邦、黎某英等人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人民币7000元。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XX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被告人黄XX持有的赌资现金人民币130元、扑克牌一副,木质餐桌一张,后将上述现金人民币130元及扑克牌一副(现存公安机关)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金人民币130元,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物证照片,说明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黄某庆、麦某邦、黎某英、黄某英、欧某洪、周某贞的证言,被告人黄XX的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提出对被告人黄XX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130元,属于被告人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现存于公安机关的扑克牌一副,是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1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扣押并现存于公安机关的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陆祉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少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