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墟二经济发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墟二经济发展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68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浩。委托代理人:杨恩泽。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墟二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墟二经济发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