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终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承德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与韩敏山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韩敏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2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树玮。委托代理人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树利。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敏山。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承德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韩敏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承德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大山、万树利,被上诉人韩敏山委托代理人孙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