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贵与吴利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吴利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陈贵,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秀山,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利芬,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与被告吴利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吴利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贵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