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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贵与吴利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吴利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陈贵,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秀山,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利芬,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与被告吴利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吴利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贵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