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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某,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罗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