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505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某,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罗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