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二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康文冠与何步兰、王明书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文冠,何步兰,王明书,祁建兵,白如军,祁建明,张金龙,祁建军,李振荣,何步仁,何步银,王延有,王延林,钟玉梅,张所成,刘生福,程玲,刘生录,王延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奇民二初字第00911号原告:康文冠,男,满族,生于1964年4月26日,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唐龙,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步兰,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20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王明书,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0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祁建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白如军,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7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祁建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0日,现住奇台县。被告:张金龙,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6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祁建军,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23日,现住奇台县。被告:李振荣,男,汉族,约54岁,现住奇台县。被告:何步仁,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8日,现住奇台县吉被告:何步银,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6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王延有,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现住奇台县。被告:王延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8日,现住奇台县。被告:钟玉梅,女,汉族,约52岁,现住奇台县。被告:张所成,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0日,现住奇台县。被告:刘生福,男,汉族,生于1955年5月10日,现住奇台县。被告:程玲,男,汉族,约47岁,现住奇台县。被告:刘生录,男,汉族,约46岁,现住奇台县。被告:王延岐,男,汉族,约30岁,现住奇台县。诉讼代表人:何步银,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6日,现住奇台县。诉讼代表人:祁建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日现住奇台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黎香,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康文冠与被告何步兰、王明书、祁建兵、白如军、祁建明、张金龙、祁建军、李振荣、何步仁、何步银、王延有、王延林、钟玉梅、张所成、刘生福、程玲、刘生录、王延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受损的玉米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农林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鉴定书。本院收到鉴定书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文冠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龙,被告何步兰等十八为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何步银、祁建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黎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文冠诉称:2014年4月3日,原、被告经平等协商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达坂河一村灰头庄子的560.3亩自由耕地,承包给原告耕种,并约定由被告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及灌溉水的正常供应,若因被告原因造成的农作物减产,全部责任均由被告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种植的过程中,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农作物需要灌溉期间多次断水,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3764元,并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十八位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的;原告所诉的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合同履行中,被告不存在多次断水的事情,被告已经把水费交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管理派水的事情;停水是因为砂厂的蓝斌在电力公司报停的。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康文冠提供了以下证据:(1)土地合同承包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约定的承包期限2年,承包价款、土地的方位、交纳承包费的时间;同时约定了被告应该保证机井和配套设施正常运转,如果发生事故被告承担维护和重新更换义务,造成减产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的减产损失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承担责任。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鉴定书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拟证明原告耕种土地受损的面积、受害原因、损失结果进行评估;经鉴定原告的损失为113764元;受损原因生长期受旱造成的发育差,受惠少;受损地的方位及面积;因鉴定支出的费用80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意见分析结论不明确,192.3亩减产主要原因是受旱,次要原因是土壤质地差戈壁砾石较多。被告对于鉴定书的结论不认可;鉴定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用电业务受理登记表一份、报停申请一份,拟证明蓝斌向电力公司申请报停,造成原告的水没有浇,和被告没有关系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停电的事实证明原告的耕地因停电未浇水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证人:吾普尔.阿吾特陈述:原、被告之间承包地的事情,他们把合同签订完之后我才知道的,种地的时候我知道的。该地2014年之前是撂荒地,我的第和原告承包的地差2米,我们浇的是同一个井的水,去年我的地也减产了,因为气候比较干燥。我们队上有2眼井,原告种的地在2个井上都有,原告做鉴定的地是下井的。被告把电费都交清了。协商用电、用水的事情是我处理。下井停水的原因是换变压器停了几天电,我就把上井的水调到下井了,上井一轮是15天,下井一轮是18天,55户人家轮着浇,每家都是麦子和玉米分开种的,原告没有服从我们的种植规定,原告不能种玉米,本来应该种小麦的,我们给原告说了,其他人都种的麦子,我们是统一种植的。停电的井不是我们村上的,我们村上的井还没有使用,为了浇地,我出面和砂厂协商的,用的是沙场的井。因为换变压器停了一次水。我把上井的水调了2次给原告浇玉米,让原告用了2昼夜水,时间看井的人有记录。原告种地停水2次看井的人记录了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停水是变电所统一停电3天,第二次是挪变压器,停了几天看井的人知道。原告的地和我的地有1米多远,我种的是小麦,我们的地都在下井,我的地也有受旱的情况,主要是气候干旱,地本来是荒地,不耐旱。第二次停电是所有人都没有浇。下井停水的时候,上井是有水的,就把上井的水调下来给原告,因为水轮流分配的时间到原告了,下井停水的时候,上井还是轮流分配给大家浇水;原告找看井的人说过没有浇水的事情,上井的水调下来,我们都浇了。停电后原告找过看井的人,看井的人给我说了,上井的水调下来按照轮流浇水的时间排上原告了,就给他浇水了。原告包的地用水、用电是我协调的,电费是一个月交一次,沙场的电是工业电,我们用的是农业电,原告按照农业用电交电费,交给管井的人,管井的人把钱交给沙场。原告认为证人在法庭上说的与鉴定时说的不一致,本案被告用的是沙场的井,因被告没有补齐差价电费,所以沙场停电。被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4)证人艾力丁.吐尔迪陈述“被告把2014年水费交清了,水费是我管的。2014年下井停水了,停水期间,把上井的水调下来给原告浇了,第一次是7月24日浇的,第二次8月25日浇的2个昼夜,146度电。原告的水费也交清了,停水是因为井上的变压器不是我们村上的,是沙场的,他们是工业用电,比我们村上的电费高,沙场2013年赔了,2014年又赔了,沙场就停了。第二次是8月12日,沙场给打电话说停电呢,要维修电路,停电沙场的变压器挪过去了,停到25日,就把上井的水调下来了,第二天变压器就修好了,又有水了,从12号-25号停水。村上的下井没有户口,也没有编制,没有配电,我们就用沙场的电。我们的地是水地,每户人家都是轮流浇水,按照顺序排的,第二次停电期间,顺序也排到原告了,一块浇完了,该浇第二块的时候停水了,就把上井的水调下来给原告浇了,我们都用上井的水浇了。总共停了两次电,第一次停水7月11号-24号,原因是沙场差价没有补齐的,停电期间没有浇水,但是是否轮到原告浇水我不知道,18天一个轮回,我都是有记录的,24号调过来水轮到原告浇水了;第二次停电是8月12号-25号,停电原因是沙场挪变压器,这个期间也把上井的水调给原告浇水了,也有记录。从1号井调水让原告浇水,原告找我,说2号井的玉米干旱了,轮到原告浇玉米了,我给原告只是调水,至于原告自己浇什么我们不管。”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人证言予以确认。法院调取看井、配水员艾力丁.吐尔迪浇水记录,证实两次停电,配水员给原告调水的事实。原告对7月11日轮到原告浇水,12号配水员给原告调水是事实,浇水轮次也是对的,8月25日调水的事实记不清了,对配水员记录没有异议。被告对证据没有意见。根据上述已认定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3日,原告康文冠与十八位被告协商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发包方):高庄子乙方(承包费):东湾中渠七村康文冠甲方自有耕地560.3亩,地点:达坂河一村灰头庄子,承包给乙方耕种,承包价格每亩350元,合计196105元(大写壹拾玖万陆仟壹佰零伍元整),一、承包期限:2014年4月3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二、甲方应保证耕地机井及配套设备正常运转,并于春种之前经乙方验收后交于乙方使用。三、合同期内,若水泵、变压器、电路发生故障,设备老化发生故障,修理费用按亩数由种植户承担。如水泵、变压器、启动箱无法修理,由甲方承担购买新的设备。五、……乙方在使用机井时,甲方不得随意加收电费,乙方只按使用的电表度数交纳电费。乙方承担管井人员工资费用。……八、付款期限、方式:2014年4月1日付清2014年承包费,2014年11月1日前付清2015年承包费,2015年11月1日付清2016年承包费,2016年合同到期茬下留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该承包地上耕种了玉米和小麦。原告所承包的土地是达板河一村以前的撂荒地,2014年按每户村民的人数分给村民,总计560.3亩,其中上井234.5亩,下井326亩。关于原告所承包的土地机井使用情况,达坂河一村原有一眼机井为上井,后来打了一眼为下井,因下井变压器尚未安装,2014年春经该村协长协调,下井使用沙场的变压器。由原告按照农用电电价将电费交给本村配水人员,配水人员将所收取的电费交纳给沙场。本村村民艾力定。吐尔迪为配水员。本村浇水的轮次是按时间配水,同一条管沟12小时,不论该条管沟上有多少户均为12小时。每条管沟上用水时间是按照土地亩数分摊的。2014年7月11日轮到原告使用下井浇玉米时,沙场因增容申请停电,配水人员从上井调配水给原告浇地。同年8月11日轮到原告浇水,原告于8月11日晚接上水浇到8月12日早晨,浇灌了其中的一块地。因电力公司停电,同时沙场也将变压器移走,直到8月25日配水人员从上井给原告先调配水,原告将8月11日晚上浇过的土地再次进行浇灌,其中受旱的一块土地未进行灌溉。关于原告玉米受旱造成损失情况: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受损的玉米193.2亩。该鉴定报告分析说明:1、从田间玉米的长势分析:各地块玉米长势存在差异较大,因生长期间缺水,玉米穗发育差,穗小粒少。尤其是第二块地(即面积为46亩的地)。缺苗严重且空杆率较多,因此,其减产的主要原因是生长期间缺水受旱造成,次要原因是土壤质地较差,盐碱重,戈壁砾石较多。减产损失参照新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年鉴公布的奇台县前三年玉米的平均产量为639.47公斤,价格残渣市场收购价每公斤2.1元左右。具体损失:193.2亩乘以(639.47-359.07)公斤每亩乘以2.1元每公斤=113764元。鉴定意见:1.涉案的193.2亩玉米减产主要原因是生长期间受旱造成玉米穗发育差,穗小粒少;次要原因是部分地块土壤质地差,盐碱重、戈壁砾石较多。2、减产损失为113764元。因本次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用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十八位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二、甲方应保证耕地机井及配套设备正常运转,并于春种之前经乙方验收后交于乙方使用。三、合同期内,若水泵、变压器、电路发生故障,设备老化发生故障,修理费用按亩数由种植户承担。如水泵、变压器、启动箱无法修理,由甲方承担购买新的设备……”。在签订合同时原告也知道下井的变压器使用的是沙场的变压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井正常使用。原告主张的损失是下井浇灌的玉米地损失。下井在7月11日、8月12日轮到原告浇水时两次停电,7月11日停电是因为沙场增容,但配水员及时给原告从上井调配水浇灌了下井应浇灌玉米。8月12日停电是因电力公司正常停电,但沙场将变压器移走,直到8月25日配水员才给原告从上井调配水,致使原告玉米13天没有浇水,对原告的玉米产量产生一定的影响,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8月25日配水员将上井的水调配给原告后,原告将8月11日已经浇灌的玉米再次进行灌溉,对受旱严重的玉米未浇水,该做法是对自己损失的有意扩大,原告对玉米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种植的是早熟玉米,而且是铺膜滴灌种植。虽然原告的玉米损失鉴定为113764元,但造成损失主要原因是生长期间缺水受旱造成,次要原因是土壤质地较差,盐碱重,戈壁砾石较多。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来看,原告的玉米未浇水的时间是8月12日至8月25日13天。此期间未浇水实际造成玉米损失有多少,原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原告的玉米实际受损,对于该损失本院酌定为20%,即22752.8元(113764×20%),该损失由十八位被告按照分得土地亩数的比例共同赔偿,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十八位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步兰、王明书、祁建兵、白如军、祁建明、张金龙、祁建军、李振荣、何步仁、何步银、王延有、王延林、钟玉梅、张所成、刘生福、程玲、刘生录、王延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文冠玉米损失2275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被告何步兰、王明书、祁建兵、白如军、祁建明、张金龙、祁建军、李振荣、何步仁、何步银、王延有、王延林、钟玉梅、张所成、刘生福、程玲、刘生录、王延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康文冠鉴定费16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康文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575元,邮寄费560元,由原告负担1935元,被告何步兰、王明书、祁建兵、白如军、祁建明、张金龙、祁建军、李振荣、何步仁、何步银、王延有、王延林、钟玉梅、张所成、刘生福、程玲、刘生录、王延岐负担1200元。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吴 云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圣 玲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2月12日星期四询问人:王瑞记录:圣玲被询问人:康文冠、何步银、祁建兵?关于原告诉讼的案件中受损失的玉米地与诉状中的斯来曼有无关系?原:没有关系,受损失的土地中没有斯来曼的土地。何步银、祁建兵:对的,和斯来曼没有关系。?原告,你们认为与斯来曼没有关系,你们需安装的意见如何?原:现在撤回对斯来曼的起诉。询问笔录时间:2014年9月22日星期一询问人:王瑞记录:圣玲被询问人:康文冠?你有什么事?:关于我与十七位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今天提交以下鉴定申请,我要求对受损的地进行损失鉴定。?你为什么现在才提交申请?:之前律师一直说案子没有分下去。就一直没有提交。?你要求鉴定什么?:我总共包十七位被告的土地560.3亩,其中种植小麦130多亩地,现在已经收割了,还有玉米200亩地没有收。?现在小麦都已经收割了,怎么鉴定?:有种植小麦的亩数和收割的人都在。?你具体鉴定多少亩地?:我也问了鉴定机构,没有参照物没有办法鉴定,现在只能对200亩地玉米的损失进行鉴定。?损失是因为什么造成的?:当时约定浇地用的水是用砂厂的,结果中途停电,造成玉米缺水,影响了生长。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3月5日星期四地点:奇台县法院421室询问人:王瑞记录:圣玲被询问人:艾力定.吐尔迪?关于康文冠与何步兰等十八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你是达坂河一村的配水员对吗?:配水、看井都是我。?达坂河一村上下井在2014年使用的情况你是否清楚?:清楚。上井的井上的设施都全面的,下井的变压器使用的是砂厂的。村上协调用的砂厂的变压器。我只是配水的。?2014年砂厂停电的事情你是否清楚?:清楚。停了两次电,分别是2014年7月11日早晨停的电,我就把上井的水配给下井上的人浇水,11日是村长吾普尔浇水,12日是康文冠接的水,他一直浇到7月14日,共使用138.37度电。?你为什么在7月11日、7月12日把上井的水配给吾普尔和康文冠?:按照浇水的轮次7月11日就挨上吾普尔浇,7月12日该康文冠浇水。?你们配水是按照什么配的?:按照时间配水的。配水是按照一个管沟12个小时配水的,不论一个管沟上有多少人都是配水12个小时,浇完浇不完都是12个小时。?你们一个管沟12小时是怎么定的?:我是配水的我要掌握配水的时间,都是按照一条管沟上土地的亩数分摊。?第二次停电是什么时间?:8月12日早晨停电,这次停电是电力公司给我通知正常停电两天。8月13日下午砂厂把变压器拉过去,我们就没有变压器了。8月12日也该康文冠浇水了,8月11日晚上康文冠接的水,把一处的地已经浇完了,用电13.84度,12日早晨停电了。砂厂也挪了变压器。到8月25日我看地旱就把上井的水调配下来给康文冠浇,结果康文冠把8月11晚上浇的地又浇了一次,就把其中一块地没有浇水,我还生气地给康文冠的侄儿子说,为什么把旱地不浇,他侄儿子说我旱掉的地他不管了,这次浇水康文冠共用了148.74度电。这次浇水我还给康文冠先给的水,因为按照浇水的轮次,8月25日康文冠只能浇一处地,中间还有两家浇完才能轮到康文冠浇水,但我给中间的两家说了一下,先让康文冠浇了,康文冠浇完之后才让中间两家浇的水。?第二次停电,康文冠第二次停电期间部分土地有13天没有浇水,13天没有浇水对玉米有多大影响?:没有多大影响,上井上有18天一轮子的,下井上是15天一轮,2014年主要是天气比较热,天气不旱的话,20天一轮的都有。?康文冠种植的值什么玉米?:是早熟玉米,早熟玉米8月25日浇完,8月27日和吾普尔一起的地浇了水,之后康文冠就再没有浇水。他的玉米已经成熟了。晚熟的玉米正是上水的时期。早熟玉米在8月10日浇完就已经成功了。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2月12日询问人:王瑞被询问人:齐建兵?关于康文冠与你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让你们分别登记分地人的亩数,现在已经分好了吗?:地分好了,因为是新开的地,地是按照人口分的,每人是2.684亩地,但具体谁耕种那一块没有进行划分,就是联片承包给了康文冠。需要说明的还有,分得土地的还有王延岐、刘生录,原告诉讼的时候没有进行诉讼,但我们回去开会给他们也说了,他们也同意大家的意见,要承担责任就一起承担。询问笔录2015年2月12日询问人:王瑞被询问人:王延岐?关于康文冠与你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康文冠承包的土地中是否有你的承包地,:有我的承包地10.592亩。?康文冠起诉是未将你列为被告,今天通知你,依法追加你为共同被告,你是否听清?:听清了。?该案通知今天开庭,你有无意见?:没有意见,我同意推选齐建兵和何步银为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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