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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豆纪生与刘同喜、郑景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纪生,刘同喜,郑景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823号原告豆纪生,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刘同喜(又名刘同希),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郑景连,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豆纪生与被告刘同喜、郑景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纪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豆纪生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辛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