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豆纪生与刘同喜、郑景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纪生,刘同喜,郑景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823号原告豆纪生,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刘同喜(又名刘同希),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郑景连,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豆纪生与被告刘同喜、郑景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纪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豆纪生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辛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