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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张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兰,张立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19号原告王金兰,住定州市。被告张立中,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兰与被告张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3元,由原告王金兰负担。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