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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田玉强申请执行李正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强,李正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嵩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田玉强,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李正浩,男,汉族,1989年6月2日生,住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七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七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锋执行员  张成军执行员  李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平伊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