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田玉强申请执行李正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强,李正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嵩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田玉强,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李正浩,男,汉族,1989年6月2日生,住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七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七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锋执行员 张成军执行员 李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平伊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