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遗嘱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萍,叶敏,叶岗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叶萍,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弄***号***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叶敏,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天水路***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岗,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弄***号***室。再审申请人叶萍、叶敏因与被申请人叶岗、一���原告胡婉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萍、叶敏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叶才鸿与胡婉芳系夫妻,胡婉芳不知道丈夫叶才鸿有代书遗嘱;叶才鸿在2011年4月2日出具过收款字据,2012年4月17日也在民事诉讼中的庭审中亲笔签名,但到8月29日却不会写字;2013年5月15日的代书遗嘱是伪造的,该遗嘱系叶岗让证人陈悦抄写的,上面印章也是叶岗敲盖的,没有叶才鸿参与。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词不能证明代书遗嘱的效力。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份代书遗嘱均系代签,从遗嘱形成和有效条件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整个遗嘱制作完成过程均是继承人和证人完成,���有立遗嘱人参与,更看不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无效。法院判决二份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属违背事实的错误判决。申请人在遗产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叶才鸿的遗产来自闵行区莘松一村XXX号XXX室房屋动迁款,该房屋系叶萍单位分配给其的承租房,1994年12月18日被叶才鸿私自购买产权,依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先析出其动迁款,但法院却不予审理。因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204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对叶才鸿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被申请人叶岗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提交意见称,因父亲叶才鸿患有XXX疾病症,手抖不能书写。父亲立遗嘱是因为叶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二份遗嘱均当着父亲的面书写,并经其确认后再按手印,事后父亲也告诉母亲胡婉芳要将财产给被申请人,可以佐证遗嘱的真实性;母亲胡婉芳已于2015年1月8日去世,现接受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决。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一审原告胡婉芳于2015年1月8日去世。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注意到,遗嘱继承人叶岗持有两份代书遗嘱,其中一份是2012年8月29日由代书人裘招芬代书,见证人叶某某见证的《我的遗嘱》,另一份是2013年5月15日由代书人陈悦代书,见证人胡素珍见证的遗嘱。本院认为:2012年8月29日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既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捺印,又有立遗嘱人的摁印,还记载了地点、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比较符合立遗嘱人当时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方式。结合代书人裘招芬、见证人叶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词,能够证明该遗嘱系叶才鸿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讼争事实在该份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情况下,本案按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的民事判决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案一审判决书未对两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分别作出评判,即使如申请人所主张的2013年5月15日代书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但在遗嘱人所立前一份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本案仍应适用遗嘱继承之法律关系予以裁判。申请人认为两份代书遗嘱均无效,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为由要求再审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叶萍、叶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为由申请再审,本���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萍、叶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汤克新审判员 曹 敬审判员 黄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