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宫淑芬与曹亚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淑芬,曹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宫淑芬,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曹亚芹,女,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宫淑芬申请执行曹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曹亚芹有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宫淑芬同意扣被执行人曹亚芹的工资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亚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款,冻结至12,000.00元止。冻结期间不许转账、支取。二、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3)巴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