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华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39号原告上海华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288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徐瑞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泽、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南自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