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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巧,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志亮,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永昌审判员  胡建枝审判员  杨齐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